预拌混凝上商品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预拌混凝土厂承抵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一般由施工单位承担。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并应在卸料过程中卸量到1/4至3/4之间取。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
用于出厂检验的试块,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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